关键词
恶意串通/混盖公章/合理解释
案例要点
为维护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,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,依法、诚信、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、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。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,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供应商应当对盖有本公司公章的投标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混盖公章,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,相当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,属于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四条第(七)项规定的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、成交的串通行为。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施行之后,不同投标人之间混盖公章的行为,构成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(五)项规定的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”的情形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四条
基本案情
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“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”(以下称本项目)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,采购预算为56万元。2015年8月10日,代理机构B发布网上竞价公告。2015年8月17日,竞价截止,共六家供应商参与竞价。2015年8月24日,代理机构B发布成交结果,C公司为成交供应商,成交金额为55.8万元。
2015年10月20日,财政部收到关于该项目的举报信,来信反映,在本项目网上竞价活动中,C公司以高价成交,竞价结果有失公平。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,审查中发现,本项目另一家参与竞价的供应商D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,法人代表授权书、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C公司的公章。对此,C公司称,对D公司的竞价文件加盖自己公章一事不知情。D公司称,确实存在竞价文件中加盖的公章与公司名称不符的情况,原因是公司职员在与C公司对账过程中拿错公章,将C公司的公章直接加盖在自己的竞价文件中,未经核查直接上传了竞价文件。
财政部审查终结后依法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,并对C公司和D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后C公司不服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由于C公司在财政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将合同支付金额予以退还,所以部分撤销了处罚决定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,同时驳回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处理结果
财政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本项目成交无效。
财政部对C公司和D公司就其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C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没收违法所得(即采购合同已支付金额);对D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
处理理由
财政部认为: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。本案中,在D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,法人代表授权书、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C公司的公章。虽然C公司辩称对此不知情,D公司辩称因工作人员失误错盖公章,但正常来讲,两家公司的对账行为与准备投标文件行为并不存在任何关联,参与对账的工作人员与准备投标的工作人员也不会重合,D公司的辩解明显违背常理,不属于合理解释范围。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,混盖公章等同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,两家公司的辩解不足采信。基于D公司部分竞价文件中加盖C公司公章,且两家公司对此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事实,应认定C公司与D公司的行为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四条第(七)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。